活動期間:
2025/09/17 00:00 至2025/10/28 23:59內(皆以主辦單位電腦系統時間為主)
活動辦法:
凡活動期間於統一超商購買思樂冰大杯(16oz) 乙杯(不限口味),撕開紙杯上貼紙就有機會抽中限量好禮。
活動通路:
全台7-ELEVEN 設有思樂冰機台門市 (門市查詢系統: https://emap.pcsc.com.tw/)
活動獎項:
搗蛋金,「7-ELEVEN」商品卡-面額$1000元乙張,共50名 |
「芬達」搗蛋禮盒組乙個,共50名(參考市值$899) |
「芬達」造型拍拍燈乙個,共50名(參考市值$699) |
「芬達」空氣篷篷手提包乙個,共100名(參考市值$599) |
冰魂不散,冷到你心坎!一年份「可口可樂」大杯思樂冰(365杯)免費喝乙名,共1名(參考市值$14,235) |
涼到凍未條!一個月份「可口可樂」大杯思樂冰(31杯)免費喝乙名,共1名(參考市值$1,209) |
揪冰友一起喝思樂冰,10杯「可口可樂」大杯思樂冰免費喝乙名,共4名(參考市值$390) |
獎項兌獎說明:
■ 各獎項之中獎者
1. 請於2025/10/31 (含)前登錄活動網站下載領獎確認書(https://reurl.cc/7VrGXb),或洽活動專線02-25171326#22索取。請備妥以下資料寄回活動小組兌獎。
a) 填妥領獎確認書
b)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c) 檢附發票正本(需有可清楚辨識符合消費門檻之發票明細)
d)紙杯上之貼紙正本
2. 得獎人必須於領獎確認書裡所註明之指定兌獎期限內,填妥領獎確認書以掛號方式於 2025/11/14前(以郵戳日期為憑)寄回「104079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68號5樓 幽靈撕樂冰》活動小組」收,逾期視同放棄兌獎權利。
3. 思樂冰一年份/一個月份/10杯獎項兌獎資料經審核無誤後,將由“統一超商專人”聯繫告知領取獎項事宜。
4. 依活動舉辦地稅法規定,中獎價值在NT$1,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個人所得。中獎價值在NT$20,001(含)元以上者,依法需繳交10%稅金。中獎者若非境內設籍之國人(即在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中獎者所得之金額,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稅。若中獎者不願先行繳納本項稅金,視同放棄兌獎資格,且不得異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實施「憑單無紙化」,自2014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中獎者需於隔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
5. 如中獎發票正本及中獎紙杯上之貼紙正本遺失、提供標示不完整、無法辨識或無法提供正本者,視同無效。
6. 中獎發票正本及中獎紙杯上之貼紙正本為領獎憑證,一旦經寄交主辦單位兌領獎項並簽署得獎領據後,概不得要求退還,中獎者不得異議(發票正本及中獎紙杯上之貼紙正本經兌獎無誤後將全數歸檔,恕不退還)。
7. 中獎者資料經審核無誤後,獎項將於2025/12/12前寄發完成。
8. 獎品寄送地區僅限為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主辦單位恕不處理郵寄獎項至海外地區之事宜。
9. 主辦單位依得獎者/兌換者所提供之地址寄送獎項,如因個人因素導致寄送二次均無法順利送交,得獎者/兌獎者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兌獎權益,主辦單位將不再另行配送。
10. 未收到獎項、對收到的獎項品質或內容有疑慮者、收到有問題者,請於2025/12/26前洽活動專線,逾期視同放棄獎項兌換權利或視同獎項已收件無誤。
11. 活動相關疑問請洽活動專線:02-25171326#22。(週一至週五09:00-18:00 國定例假日恕不提供服務)。
注意事項:
- 中獎者應遵守各獎項兌換辦法即可兌換;倘未依約定者,視為放棄兌獎權利。
- 本次活動主辦單位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公司台灣分公司。主辦單位、活動協辦機構及配合廠商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以示公允。
- 本活動注意事項已載明在活動網頁中,參加者填寫並送出資料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視同接受本活動辦法之相關規範。如有違反之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對任何破壞本活動者提起訴訟,主辦單位保有活動最終釋義權。
- 參加者同意所有參加者所留存或產生之任何參與活動的資料及記錄,皆以主辦單位的電腦系統與時間的紀錄為主,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加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 參加者填寫或提出之資料應屬真實、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導致主辦單位無法連絡參加者,則視同放棄兌換資格,主辦單位無需負任何責任;倘有損害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行為,主辦單位得提起相關訴訟。
-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事項
主辦單位向參加者蒐集個人資料時,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參加者下列事項:
(1) 蒐集機關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2) 蒐集之目的:A.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B.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C.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商業與技術資訊、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D.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E.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
(1) 對象:主辦單位(含受主辦單位委託處理服務事務之機構或個人)、參加者所同意之對象、與主辦單位合作推廣本服務之公司。
(2)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某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參加者就主辦單位保有參加者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主辦單位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參加者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2) 主辦單位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參加者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蒐集;
(3)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主辦單位因執行本次活動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某爭議或經參加者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主辦單位因執行本次活動或業務所必須或經參加者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參加者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主辦單位查詢。 - 參加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參加者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參與活動所需之資料及類別,主辦單位可能無法進行本次活動必要之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參加者相關活動或服務或活動獎項。
- 參加者已受主辦單位告知且充分知悉本活動之一切相關條款所載之內容,並同意主辦單位提供各項業務或服務的相關訊息,以及寄送各項業務之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
- 主辦單位有權檢視參加者之活動參與行為是否涉嫌(及)人為操作(弄)、蓄意偽造、短時間異常多筆參與行為、透過任何電腦程式參與活動、詐欺或以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方式意圖以進行不實或虛偽活動參與行為,參加者因上述情形所獲得之活動資格及獎項,主辦單位有權要求參加者出示購買或消費之相關憑證,且保有取消得獎資格的權利,並得對有關活動破壞人員提起相關訴訟。
- 本活動之所有獎品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活動與活動獎項細節的權利,無須事前通知,並有權對本活動所有事宜作出解釋或裁決。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如有變動請以網站公告為主。
- 參加者同意主辦單位對所有因領取或使用獎項之後果概無須負責,參加者須同意遵守各奬項供應商所列有關獎項之各項條款及細則。
- 本活動網頁之所有內容由主辦單位擁有所有版權,未經許可,不可抄襲、拷貝與複製相關圖片與文字,否則將提起相關訴訟。
- 主辦單位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參加者參與本活動即同意相關個人資訊由主辦單位於活動範圍內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使用,惟中獎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公開中獎者部分姓名及部分電話資訊。
- 本活動之條款是依據活動舉辦地之法律解釋及適用之。若任何條款在活動舉辦地之法律下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行性皆不受影響。